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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福州·马尾基金小镇相关惠企政策汇编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
2018年3月30日
目 录
1、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反馈福州市提请帮助协调相关事项办理情况的函(关于指导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审慎开放原则开展金融类企业设立登记的问题)
2、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3、关于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4、关于扶持福州市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
5、关于福州市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
6、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
7、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基金企业入驻福州·马尾基金小镇的三条措施
8、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四条措施
9、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四条措施
10、马尾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反馈福州市提请帮助协调相关事项办理情况的函(关于指导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审慎开放原则开展金融类企业设立登记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工作部署,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76号)明确规定:对于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小额贷款”、“网络小贷”、“网络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典当”等字样。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我局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了《福建省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闽工商广〔2016〕109号),福州市政府也印发了相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和工作对接汇报会精神,对自贸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资产管理”、“基金”、“投资管理”等字样的登记问题,采取由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凭地方政府金融主管意见予以登记。
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进一步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提升福州金融业发展水平,构建海西现代金融中心,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作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2017年起在福州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中介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下文简称“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二)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三)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条 对2017年起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其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从业人数、纳税情况等方面因素给予综合评定,给予适当奖励。对市政府重点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对我市有重大财税贡献的金融项目,可单项申请,一项一议,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2017年起在榕新注册成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机构在我市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以下优惠:
(一)在本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购买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
(二)在本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价格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机构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机构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三)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售或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新入驻金融机构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本购租房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福州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司),2017年起每增设1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福州市法人证券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公司),2017年起每增设1家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来榕发展,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在创业科研经费、人才住房、安家补贴、生活津贴以及子女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对2017年起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任职满一年的,按上一年度在本地缴纳的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第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创新业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一)自2017年起,在榕金融机构贷款投向在福州辖区内的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奖励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自2017年起,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福州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年及其以上的,单项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0.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按照“一项一议”原则,提请市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金融管理部门通过管理创新,在引导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扩大金融交易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稳定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通过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等方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提出我市金融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建议并被国家(包括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和省、市政府采纳。
(四)为我市金融市场的支付结算、市场交易等重大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
(五)利用我市货币、外汇、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平台从事交易且交易量位于前列,为我市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做出突出贡献。
(六)争取到在我市新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股权交易所等有重要意义的金融交易市场。
(七)争取到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
(八)争取到国家重点金融创新政策和海峡两岸金融领域先行先试政策在我市试点。
(九)其他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市政府确认的,对我市经济和金融发展确实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其他经市政府认定有深远意义的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上述奖励办法的兑现落实。上述奖励办法与福州市其他同类性质奖励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新设立的法人机构、地区总部机构等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二)2016年及以前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未完成奖励兑现的,按原有政策兑现。
(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制定并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3〕25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榕政办〔2014〕95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一、2015年(含)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一)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二)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三)研发中心符合“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五、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2015年以后(含)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3%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三)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七、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榕统计的产值达到15亿元且纳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二)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福州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八、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
(一)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二)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营运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营运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本市新成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我市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13〕216号)执行,有关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市发改委根据上述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关于扶持福州市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
一、设立“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重点投向本市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选择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等在榕银行业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由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以上两项措施按照“政银保合作,投贷保联动”的工作模式实施,具体方案由市金融办另行发布。
三、上市奖励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分期缴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市里解决的,由市金融办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上述措施施行之前已完成股改并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申请奖励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执行。
关于福州市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返还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
六、允许配建人才公寓
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申购。
七、允许各类园区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开发区基金业集聚发展, 构建良好的基金行业生态圈, 打造福州新区、自贸区股权投资产业高地,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便利
支持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基金”、“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字样企业在开发区注册登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税收关系、银行基本账户或托管账户在开发区、主要经营场所设在基金小镇内的新注册或迁入的、 在监管机构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基金:(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2)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1)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2)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管理资产在1亿元以上。
(二)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落户奖励
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的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落户奖励在试行期内有效, 分5年兑现, 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基金小镇, 不抽逃注册资金。
第五条 用房补贴
1、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基金小镇新购自用办公房的, 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已享受自购自用办公用房优惠政策的企业, 五年内不得将该房屋出让、 出租或设置抵押。
2、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在基金小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产生的租金,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两年给子50%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已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企业,在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从实际产生经营贡献年度起,其主营业务对开发区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前两年,按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项目退出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开发区实现投资项目退出的(含并购、IP0、回购等),退出后按其主营业务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90%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我区证券机构实现项目退出或限售股减持的,按其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2%给予奖励。
第八条 风险补助
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于区内企业或项目,且年度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投资资金1%的风险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扶持
对引进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依照开发区人才扶持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
1、本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单家企业各项补贴和奖励总和不超过企业当年主营业务对开发区经济贡献的总额。
2、对以债权投资为主的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行业知名基金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基金小镇的,可“一事一议”。
3、以上补贴和奖励均于企业经营满一年后的下一年度8月份申报。
4、企业自享受本扶持政策起,五年内不得迁出开发区,否则应退还其享受的各项扶持补贴和奖励(第七条除外)。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6、本办法由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办保留最终解释权。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基金企业入驻福州·马尾基金小镇的三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马尾区基金业集聚发展,构建良好的基金行业生态圈,推动福州·马尾基金小镇建设迈上新台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出台我区鼓励基金企业入驻福州·马尾基金小镇的三条措施:
一、入驻扶持
福州·马尾基金小镇(一期)以马尾儒江西路大德广场为物理空间,包括大德广场A幢办公主楼5层至15层,重点引进优质基金类、股权投资类、资产管理类等投资机构入驻。由入驻大德广场的基金企业与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不低于五年期的租赁合同。
大德广场的租金为第一个签约年度免租(以2017年第5次管政常务会议通过之日,即从2017年4月11日算起),第二年签约年度月租金每平方米35元,第三个签约年度月租金每平方米45元,第四、第五个签约年度以上一年租金为基数逐年递增5%。以上租金为含税价格,出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收款凭据。
大德广场A幢14层作为政府引进第三方运营机构使用的公共配套楼层,免租使用五年。在每个签约年度,由第三运营机构与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当年免租使用协议。
大德广场在五年合同期内,承诺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
二、办公场所租赁补助
对入驻福州·马尾基金小镇的基金企业在基金小镇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第一年给予100%租金补贴,后两年按租金标准给予50%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元。已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企业,在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三、办公用房装修补助
对入驻福州·马尾基金小镇的基金企业在基金小镇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并且自行承担装修费用,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四、其他事项
1、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或机构,若五年内(以注册登记日期为准)或租赁期间未届满,搬迁出福州·马尾基金小镇的,应当全额退回已收取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一次性装修补贴款。
2、每年8月份,经营满一年(以注册登记日期为准)的基金企业可以申报以上相关补助申请。
3、以上措施自2017年4月1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至2019年4月11日止,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四条措施
一、鼓励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加快发展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马尾区,并经福州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以下补助:
(一)开办类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制造业、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建筑业、金融业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2、经认定的新引进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动漫、文化产业、中介服务、旅游、现代农业等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3、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4、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当年计入我区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5、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60万元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80万元开办补助。
6、以上开办补助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二)办公用房补助
1、购建办公用房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区新建或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我区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区级地方留成的30%给予补助。
2、租用办公场所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本部租用我区办公用房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办公场所租金每年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奖励期限为3年。
3、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缴纳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人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5万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入园及入学、转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入学。
四、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我区给予配套奖励。自2017年起,我区企业首次被评定为福州市总部企业的,我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我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企业,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五、其他事项
1、本政策涉及的奖励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若10年内将工商或税务登记迁离我区的,须退回所得奖励资金。
2、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经市总部办复核后,被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停止享受本扶持政策。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四条措施
一、上市奖励
(一)境内上市奖励
1、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给予奖励70万元。
2、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给予奖励100万元;
3、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给予奖励150万元;
(二)境外上市奖励
以我区企业为主要背景,在其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函并成功上市发行后,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异地“借壳”上市奖励
企业按规定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我区且企业所得税在我区缴交的,给予奖励250万元。
(四)“新三板”挂牌奖励
1、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挂牌督导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给予奖励50万元。
2、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交易后,给予奖励50万元。
(五)返程投资奖励
企业依法在境内外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80%以上投向我区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50%以上投向我区的,给予奖励50万元。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至我区的“借壳”上市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政策。本项奖励在企业完成返程投资后予以兑现。
(六)鼓励上市公司限售股在马尾减持
对上市公司和个人在马尾区证券机构进行限售股减持交易的,相关奖励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研究审定。
二、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三、鼓励企业对接“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
鼓励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促进重点后备企业吸引股权投资,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建设。
四、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推荐对接区内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利率贷款,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五、其它事项
1、本政策中奖励与省、市政策奖励属同类别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上市奖励资金的企业,若5年内将工商或税务登记迁离我区的,须退回所得奖励资金。
2、已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新三板”挂牌奖励。
3、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上市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4、本政策施行之前已完成上市阶段工作的(包括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取得证监会受理函、成功上市等),企业申请奖励按《福州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的实施意见》(榕开政办〔2016〕18号)执行。
马尾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引进到马尾区的人才,经认定为省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由区财政分别给予 80万元、 50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给予引进的高学历毕业生奖励
毕业于“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排名均位于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前200名的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毕业生来马尾工作的,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落地一年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硕士、博士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3万元的补助。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补助奖励
高层次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马尾区按其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5%给予补助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给予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个税补助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 3 万元的,区财政按福州市给予的个税返还奖励额度进行同等补助奖励。各级个税奖励的总和不超过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的总额。
五、给予高层次人才个人生活租房(购房)优惠待遇
与区内单位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的省高层次A、B、C类人才,为其提供最长不超过3年的免费人才公寓或租房补助,租房补助每人每月2000元;引进两年内在马尾区新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总购房款20%(以购房发票为准)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补助;购房后不能享受人才公寓和租房补助。
六、给予高层次人才创业办公租房补助资金
省高层次A、B、C类人才来马尾区创业,租赁区内办公用房的,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按照实际租金的60%给予2年的租房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给予设立科研创新工作平台的企业建站运行经费补助
对于新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每年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建站运行经费补助。最多补助3年。
八、给予来马尾区工作的柔性人才贡献奖励
柔性人才在马尾区企业的工作成果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柔性人才在马尾区企业的工作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给予国家或省(部)级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柔性人才在马尾区企业的工作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且为马尾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区委人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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